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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美合唱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1. 本协会属于非政治性 , 非盈利性的文化艺术团体。
2. 本协会的宗旨:
加强各合唱团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。使北美地区的合唱艺术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提高。
积极加强与中西方艺术团体和艺术家的相互学习和交流。增进了解和友谊。
通过聘请中外专家举行艺术欣赏,声乐,乐理,合唱基础知识等专题讲座,提高各合唱团体及声乐爱好者的艺术涵养和音乐素质。
定期举办区域性合唱比赛及合唱节,并在逐步完善协会组织机构的过程中将其制度化。
第二章 会员
3. 凡北美地区声乐艺术团体和具有音乐专业的个人,经团体负责人或本人申请,经协会审核批准,登记备案,交纳会费,即为协会正式会员。年会费为 : 团体 $50, 个人 $10 。会费的调整由理事会投票决定。
4. 会员享有 声乐,乐理等专题讲座,及其他 活动的优先权。
5. 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会员有入会退会的自由,退会不退费。
6. 会员要遵守协会章程,有义务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维护协会的利益。
7.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三章 机构
8. 协会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,管理团队,及各合唱团会员及知名音乐人士组成。
9. 理事会
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理事会成员由各合唱团团长(或合唱团团委会指派一名代表),协会会长,艺术总监,副会长,以及管理团队各部负责人组成。理事会成员每两年选举换届。为保持理事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,换届成员应不超过二分之一。如各团团长职位的换届,理事会成员的资格则自然更替。
理事会成员可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。
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参与理事会会议。
10. 管理团队
协会实行理事会监督下的会长和艺术总监负责制。会长和艺术总监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( 须超半数成员选举通过 ) 。 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。艺术总监全权负责协会艺术方面的设计 ,指导和总体排练。
协会设副会长四名,秘书长一名。副会长分别选自协会成员团所在的四个州 ( 麻州 , 康州 , 罗德岛 , 和 新罕 什 州 ). 副会长及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并由理事会超过半数的成员表决同意后任命。副会长向会长负责。秘书长向会长和艺术总监负责。
协会下设艺术部 , 外联部 , 宣传部和财务部等执行机构。艺术部部长由艺术总监任命 , 其它各部部长由会长和副会长协商任命 ,所有 任命报 理事会备案 。各部门掌管和执行协会 日常工作,并向会长和 艺术总监负责。
11. 协会每年定期召开年会,总结本年度工作,制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。
第四章 附则
12. 理事会可对协会章程进行修订,但须在理事会上得到超过三分之二成员的通过。
13. 本章程的实施与解释权归北美合唱协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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